建筑工程勞保費、養老保障金稅會處理
建筑業企業應在「應收賬款」科目下設置「應收勞保費」明細科目,在「應付賬款」科目下設置「應付勞保費」明細科目。
施工過程中的驗工計價,仍按正常程序進行,根據業主或監理確認的工程量,借記「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科目,根據不含稅工程量,貸記「工程結算」科目,根據納稅義務發生情況以及對應的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達到勞保費收取條件時,根據相關文件記載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勞保費」科目,貸記「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科目。
實際收到勞保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應收勞保費」科目。
此時,建筑業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應向建設單位開具發票,驗工計價時如將稅額計入「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的,此時應將其轉入「銷項稅額」專欄或「簡易計稅」明細科目,并做納稅申報。
對分包單位驗工計價時,根據經營部門確認的不含稅工程量暫估成本,借記「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費」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科目。
達到勞保費支付條件時,根據相關文件記載的金額,借記「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勞保費」科目。
實際支付勞保費時,根據支付的金額,借記「應付賬款—應付勞保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從以上處理流程不難看出,建筑業企業收取和支付的勞保費用,在損益確定方面,已經計入建筑業企業的成本(工程施工)或收入(工程結算),在資金收付方面,已經通過往來科目(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結平,正常情況下,核算勞保費的往來科目不應該有余額。
因此,承擔員工勞保費用繳納責任的單位,如總承包企業以及分包企業,在按照規定支付自有員工的社保費用時,應按照會計準則規定,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正常核算。

什么是建筑業勞動保險費?
文件依據:《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建人〔1994〕69號)
名稱:1994年以來,全國二十多個省市自治區建筑業主管部門相繼出臺了相應辦法,稱呼不一,有的稱之為「勞動保險基金」、有的稱之為「勞動保險費」、有的稱之為「養老保障金」。
適用范圍:在該省市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所有建設單位和建筑業企業。
管理模式:統籌模式(如山東省,參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委等部門關于改革山東省建筑企業勞動保險費用提取辦法的報告〉的通知》魯政辦發〔1995〕77號)和非統籌模式(如湖南省,參見《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廢止建筑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辦發〔2016〕51號)。
非統籌模式是指,將勞保費用事項交由甲乙雙方自行確定和支付,政府部門不再負責收取和撥付。各級建筑工程招投標監管部門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部門在招投標、施工合同備案環節嚴格審查工程造價中是否列支社會保險費用項目,以保障建筑企業社會保險費來源穩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督促建筑企業及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
統籌模式是指,各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比例統一向建設單位提取勞保費(如濟南市規定為造價的2.6%),并統一調劑撥付給建筑企業,由建筑企業為職工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金和按規定在建筑勞保費用中列支其他部分費用,費用的繳納和使用情況要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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