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股權過程中有哪些涉稅事項需處理

2019-07-03 13:1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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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依據在企業中的股權享有企業經營所得,承擔企業經營的虧損。個人轉讓股權,需要注意哪些事項?今天我們關注的是股權轉讓中的涉稅問題,個人轉讓股權過程中有哪些涉稅事項需處理?

個人轉讓股權過程中有哪些涉稅事項需處理

一、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2002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對這種行為征稅辦法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可見我國稅制經歷了從股權轉讓征收營業稅到不征收營業稅的轉變。

二、企業所得稅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三)轉讓財產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企業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個人轉讓股權過程中有哪些涉稅事項需處理

國稅函[2004]390號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稅補充規定:

一、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二、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個人轉讓股權過程中有哪些涉稅事項需處理?個人轉讓股權過程中主要涉及到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這些行業的小伙伴們了解新的稅法內容。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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