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支出是否必須憑發票稅前扣除
1、稅法對允許扣除的支出有合理性的要求。但要體現“合理性”,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取得合法和適當的報銷憑據,即主要是企業從外部取得的發票、收據等。因此,企業對發生的從外部購進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職工福利的支出,均應取得必要的發票和收據等憑據,而不應再認為職工福利費支出可以不需要這些報銷憑據。
2、但是,企業在日常列支和核算職工福利費時,往往無法取得發票、收據等外部憑據,如企業以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的各項補貼、救濟費、安家費等。對于這部分福利性支出,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主要審查此類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實性,只要是合乎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屬于必要、正常且合乎情理、事理和法理的支出,就應該給予報銷,而不應拘泥于憑據的形式。
3、另外,對于企業已經在當年度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但至次年度才能取得相關支出報銷憑據是否可以稅前扣除的問題,盡管國稅函[2009]3號文沒有明確,但筆者認為,只要是在次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前取得了相關報銷憑據就可以在當年度扣除,否則就需進行納稅調整。
4、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另外一種情形,部分企業允許員工拿發票(比如打印紙等)來報銷部分費用,作為給職工的一種福利。有人認為,這樣做既能讓員工少繳個人所得稅,也可以直接作為生產費用稅前扣除讓企業少繳企業所得稅。我只能說,采用這種做法要謹慎,有風險。

福利費的稅前扣除標準?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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