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建筑業預收款如何納稅
答;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取得預收款后增值稅如何計算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務繳納的稅率調整為10%。因此,筆者認為應根據取得預收款所對應的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區分,適用調整后稅率的,則計算公式應相應調整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則仍按照原方法計算: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時,可以按規定開具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但不屬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中的有關規定。
綜合上述,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無論是否異地,均可以直接到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并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除此之外的納稅人取得預收款均需按規定預繳增值稅。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營改增建筑業預收款如何納稅的相關內容,如果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線咨詢專業的會計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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