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開發房地產企業預繳增值稅

2019-07-02 11:0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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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因為行業的特征,經常存在開發項目所在地和企業不一致的情況,其實,無論是否異地,均可以直接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并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下面小編就跟大家普及一下關于異地開發房地產企業預繳增值稅的相關知識,感興趣的同學可以繼續往下看。

異地開發房地產企業預繳增值稅

答:對于雖然不在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但屬于提供跨縣(市、區)的異地建筑服務項目,并不是全部需要在服務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未納入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范圍的,主要包括:一是同一地級行政區內的異地建筑服務;二是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決定不予就地預繳的當地跨地級行政區域的異地建筑服務。對于這類異地建筑服務,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按照現行規定無須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取得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即也需要預繳增值稅,區別僅僅在于預繳地的不同。

異地開發房地產企業預繳增值稅

未按規定預繳是否處罰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取得預收款時按規定預繳增值稅。對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進行處理。

筆者認為稅務機關可以并不限于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二是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是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異地開發房地產企業預繳增值稅問題進行的解答,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除其他個人外,取得預收款均需預繳增值稅,并應分清預繳所在地。未按規定預繳或者繳納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將按規定處理,更多精彩的財務知識盡在會計學堂,想提高自己專業技能的朋友可以繼續前往官網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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