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列支捐贈比例的特殊規定
一是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或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農村義務教育、教育事業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二是社會力量對非關聯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如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三是對工商企業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志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
四是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捐贈法》的規定,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科普單位的捐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4]3號)第十二條規定的,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0%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五是金融、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部分據實列入營業個支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

六在中國境內興辦企業的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其舉辦的企業向北京市港澳臺僑同胞共建北京奧運館委員會的捐贈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即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至于是否存在超12%限額或是全額在稅前扣除,要等到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出臺或是相關補充規定下發,才能最后定論.
七是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并用于法律援助事業的、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于艾滋病防治事業、向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體育運動會籌委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
八是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個人捐贈、贊助給2010年上海世博局的資金、物資支出可在所得稅前全全額扣除.
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即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開始實施,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至于是否存在超12%限額或是全額在稅前扣除,要等到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出臺或是相關補充規定下發,才能最后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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