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無償借款有何稅務風險

2019-06-23 15:0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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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會計小伙伴們經常問企業間無償借款可以嗎?有納稅風險嗎?在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企業之間、特別是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相互拆借資金而不收取利息的現象非常普遍,這種合乎“情理”但不符合稅收法理的現象將會產生嚴重的稅務風險,小編給大家好好分析一下。

企業之間無償借款有何稅務風險

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主要存在以下兩大稅務風險。

一種是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面臨按照金融保險業補交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風險。《營業稅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由于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約定企業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業以低于市場價格向其提供其他勞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出現企業間借款不收利息的情況,稅務機關就會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業存在以低于市場價格甚至無償獲得另一家企業的勞 務或商品的情況,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這一往來關系判定企業借款是“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計稅營業額。如確實無償,納稅人有義務證明自己“無償”借款理由的正當性。

如果是關聯企業之間借款,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另一種風險是,企業將銀行貸款無償轉借他人使用而向銀 行支付的利息費用不得稅前扣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為,因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另一家企業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針對以上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存在的涉稅風險,企業應采取以下控制策略:關聯企業間發生的資金使用權讓渡使用時,不能進行無償使用,如果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發生無償使用,一般沒有補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風險。在發生跨年度借款的情況下,應進行有償使用,收取利息方到當地稅務部門去代開發票。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關聯企業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

企業之間無償借款有何稅務風險

企業間借款的稅務風險有哪些?

企業之間的借款并非全部不合法。  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于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綜合以上內容所述:企業無償借款給其他企業、個人等業務,增值稅上視同銷售;所得稅上如果是關聯企業,不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的,稅局有權核定利息收入;本文就講述到這里了,看完后有什么問題歡迎你來會計學堂在線和老師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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