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中視同銷售包括哪些情形?
1、所得稅視同銷售: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2、消費稅視同銷售行為:
納稅人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3、營業稅視同銷售行為:
①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②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4、土地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債、換取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視同銷售房地產。
5、資源稅視同銷售行為:
視同銷售的自產自用產品,包括用于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兩部分。

企業所得稅中不視同銷售情形: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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