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多繳稅款期限超過三年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號)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法規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七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第七十九條規定,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綜上所述,對納稅人多繳的稅款申請退稅有時間上的限制,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據以上規定,該公司2013年3月已經超過3年,稅務機關依法不予退還。

多繳納的稅款多久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八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本文針對納稅人多繳稅款期限超過三年怎么辦進行資料的整理,相關的內容就說這么多了,如果你對于多繳納的稅款不知道怎么處理,那么你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咨詢,這里會有專業的老師幫你解答的。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