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職工賠償金能稅前列支嗎
企業支付給離職人員的離職補償金不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且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的基數,離職補償應作應納稅所得額調整處理。
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費,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度“預提費用”科目發生額進行納稅調整,待職工從企業離職并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后,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目前稅法的相關規定,職工辭退福利既不屬于工資薪金也不屬于職工福利費,而應屬于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但由于辭退福利分為職工有選擇權和沒有選擇權兩種情況,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時也有所不同。
如果職工沒有繼續在職的選擇權,那么辭退福利被視同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賠償金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了違法經營的罰款,和各項稅收的罰款不允許稅前扣除。其他罰款可正常扣除。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如果該賠償金的支出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果職工有繼續在職的選擇權,那么辭退福利屬于或有事項,通過預計負債計入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由企業確認的預計負債而計入費用的金額不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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