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項目結轉收入所得稅有何規定?

2019-06-20 08:4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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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房地產項目結轉收入所得稅有何規定?這個在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的處理辦法中,結轉收入要有竣工證明材料報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具體的請看會計學堂小編在下文為大家的介紹,歡迎閱讀!

房地產項目結轉收入所得稅有何規定?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 ] 3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除土地開發之外,其他開發 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

(1)   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2)   開發產品已開始投人使用。

(3)   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允許稅前扣除有何規定?

我公司是在2004年3月成立,現正在開發一個項目,預計2009年1月竣工,對2006年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能否在2009年稅前按比列扣除?對此類費用,允許稅前扣除時間有何規定?

一、關于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問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規定

1、國稅發[2001]89號文件

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地產開發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2、國稅發[2006]31號文件

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房地產項目結轉收入所得稅有何規定?

(1)開發企業取得的預售收入不得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三項費用的計算基數,至預售收入轉為實際銷售收入時,再將其作為計算基數。

(2)新辦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向后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同時廢止。此前沒有明確規定且尚未進行處理的稅務事項,按本通知執行。

二、政策適用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你單位于2004年成立,屬于國稅發[2003]83號文件所稱“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范疇,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分別適用下列政策:

廣告費: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用,不超過當年實際結轉的銷售收入8%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業務宣傳費: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業務宣傳費,可無限期結轉以后年度,按規定的標準扣除。

3、需注意的問題

文件所稱“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是指銷售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非指其他經營收入;且應是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結轉后的銷售收入。由于貴公司的費用是在2006年發生的,那么可以按當時的文件及相關扣除比例進行扣除,發生在2008年1月1日后的費用,要等相關政策明確后才能執行。

房地產項目結轉收入所得稅有何規定?上文介紹了要不有初始產權證明,要不就是開發產品以經開始投入使用,或者是在房管局登記了證明竣工的材料,更多其他行業會計疑問,歡迎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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