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怎么算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又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三)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的規定,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您公司發生的技術轉讓所得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時依照25%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減半征收.
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舉例:一次取得技術轉讓所得10000元,收入超過4000元減除20%的費用即2000元,剩余8000元乘以20%的稅率,即需要繳稅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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