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何規定?

2017-09-06 14:4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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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不超過500萬,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何規定?不明白的網友請看下文!

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不超過500萬,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何規定?不明白的網友請看下文!

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何規定?

技術轉讓所得減免所得稅是國家對于技術轉讓的一種優惠,規定是逐漸的細化.基本的規定是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為便于執行,《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對于需要符合的條件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何規定?

對于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的"密不可分",文件沒有規定具體的判定標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著不同的理解.為有利于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工作,2013年10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公告》規定,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是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咨詢、服務和培訓.而在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后所提供的咨詢、服務和培訓,則不應是該轉讓技術投入使用所必須的咨詢、服務和培訓.而升級型的更新維護,則應是新的技術開發項目,應在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另行備案,與原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并無必要關系.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2、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同收取價款.

根據技術合同登記的有關規定,與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只能是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即為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務,而為產品售后、維護、升級等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不允許與技術轉讓合同混同,必須單獨簽訂技術合同.在技術轉讓合同之外另行簽訂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合同,已超出了技術轉讓必要的技術服務與指導事項,與技術開發并無緊密關系.如果將其列為稅收優惠范圍,則對鼓勵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國家稅收政策的執行產生不利影響.公告從2013年1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相關業務,不作納稅調整.

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規定如上,希望大家詳細閱讀,以免觸犯法律法規,本文由會計學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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