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中資企業轉讓股權的涉稅處理

2019-06-17 13:4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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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常態經營需熟悉所在地稅制,走出國門的中資企業更需了解目標地稅制,公民個人也必然關注稅法變化對自己的影響。那么境外中資企業轉讓股權的涉稅如何處理?下文會對此進行詳細的介紹,希望對大家有用。

境外中資企業轉讓股權的涉稅處理?

很多企業存在境內境外的股權架構,如果在境內層面進行股權轉讓,則會直接面臨在中國交稅的問題。如果在境外的股東層面進行股權轉讓,就可能由于稅務局稽查不到的原因從而少交稅甚至不交稅。很多企業也是這樣做的,而且越演越烈。為此,就有了著名的國稅總局2009年698號文,以及后續的2015年7號文、2017年37號文,針對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間接轉讓征收企業所得稅。以下內容就談談境外間接股權轉讓是否在國內交稅,如果應當交的話又該怎么交的問題。

“合理商業目的”與黑名單、白名單、灰名單

如何認定“合理商業目的”是問題的核心,國家稅局為此制訂了黑名單、白名單和灰名單。如果屬于黑名單,則可以直接判定 / 推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如果屬于白名單,可以直接判定 / 推定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如果屬于灰名單,則還需做進一步判斷。

1.黑名單,或者說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則屬于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會被稅務局視為直接在國內進行股權轉讓,因此本次間接股權轉讓要在國內交稅,一般適用20%的稅率:

(1)境外企業股權75%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于中國應稅財產;

(2)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任一時點,境外企業資產總額(不含現金)的90%以上直接或間接由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發生前一年內,境外企業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源于中國境內;

(3)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雖在所在國家(地區)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但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有限,不足以證實其具有經濟實質(即屬于“殼公司”或“導管公司”);

(4)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所得稅稅負低于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中國的可能稅負(即取消了698號文中12.5%的說法,只要間接轉讓的稅負低于在中國直接轉讓的稅負即可)。

2 . 白名單,或者說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則屬于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本次間接股權轉讓不在國內交稅:

(1)交易雙方的股權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多層持股的按乘積計算):股權轉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受讓方80%以上的股權;股權受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轉讓方80%以上的股權;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間接擁有80%以上的股權(例如,母公司持有子公司80%股權,子公司持有孫公司80%股權,那么折合下來母公司只持有孫公司64%股權,就不符合80%股權的條件了);

(2)如果境外企業股權50%以上(不含本數)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于中國境內不動產的,而且交易雙方的股權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多層持股的按乘積計算):

① 股權轉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受讓方100%以上的股權;

② 股權受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轉讓方100%以上的股權;

③ 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間接擁有100%以上的股權;

(3)本次間接轉讓交易后可能再次發生的間接轉讓交易相比在未發生本次間接轉讓交易情況下的相同或類似間接轉讓交易,其中國所得稅負擔不會減少(即如果買方以后再賣股權時,其稅負不比本次交易中賣方的稅負少);

(4)股權受讓方全部以本企業或與其具有控股關系的企業的股權(不含上市企業股權)支付股權交易對價(即全部用股權作為支付對價,而沒有用現

金)。

3 . 屬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境外間接股權轉讓只是整體安排的一部分,本次間接股權轉讓不在國內交稅:

(1)非居民企業在公開市場買入并賣出同一上市境外企業股權取得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即買入和賣出都是在公開市場上進行的,而且是同一上市公司股票);

(2)在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并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情況下,按照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該項財產轉讓所得在中國可以免予繳納企業所得稅。

4 . 均不屬于上述1、2、3情形的,屬于灰名單,需要進一步判斷其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境外企業股權主要價值是否直接或間接來自于中國應稅財產;

(2)境外企業資產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間接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間接來源于中國境內;

(3)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是否能夠證實企業架構具有經濟實質;

(4)境外企業股東、業務模式及相關組織架構的存續時間(例如,如果境外股權轉讓方在轉讓前短時間內搭建了中間層公司并完成間接轉讓,那么這種交易安排就具有明顯的籌劃痕跡,非常不利于合理商業目的的判定);

(5)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包括股權轉讓方在其居民國應繳稅情況和被轉讓方所在地應繳稅情況。應繳稅情況不僅考慮間接轉讓交易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還要考慮境外盈虧抵補、虧損結轉等影響境外所得稅稅基的境外稅收法律適用情況。如果在股權轉讓方居民國和被轉讓方所在地總體應繳納所得稅低于該間接轉讓交易在我國應繳稅數額,那么就可以證明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存在跨國稅收利益);

(6)股權轉讓方間接投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與直接投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的可替代性(可替代性分析要考慮市場準入、交易審查、交易合規和交易目標等多種商業和非商業因素,不應僅憑單一因素(如市場準入限制)予以認定);

(7)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在中國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情況;

(8)其他相關因素。

境外中資企業轉讓股權的涉稅處理?

如何計算應納稅額、交多少的稅?

根據7號文和37號文,境內間接股權轉讓如被判定應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計算公為:(轉讓收入– 股權凈值)x 稅率10%,也就是說按10%的稅率交。我們現在逐項展開。

1.轉讓收入

境外間接股權轉讓,股權對應的價值里往往既含有中國境內資產,也含有中國境外資產,而中國稅務局對后者沒有管轄權(除非構成受控外國企業、境外中資控股企業或構成在國內的常設機構),因此在向中國稅務局交稅時應將后者扣除。

但如何分割、扣除往往又成為稅企爭議的焦點,因為境內交易文件一般不會明確區分境內境外的股權價格各是多少,因此往往需要第三方機構來出具估值報告,如由誰出、按什么方法出并沒有規定,因此就需要企業在專業稅務顧問的協助下和主管稅務局溝通。在很多情況下,企業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稅務局披露,這樣會導致境外的部分無法扣除,反而多交了稅。因此企業應當對此有一個權衡。

2 . 股權凈值(成本)

股權成本的計算會比對前述轉讓收入的計算更為復雜。因為境內間接股權轉讓,經常發生在境外紅籌上市(含VIE)、中資企業境外投資、外國企業通過境外公司在華投資的場合。尤其是前兩者,經常會涉及到過橋貸款或境外融資的安排,這些債權融資的成本能計入轉讓方的股權成本并最終扣除,在各地的稅務局操作中往往有很大差異。

類似的,企業以涉及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稅務局披露境外股東真實的持股成本,這樣會導致轉讓方股東多交了稅。因此企業應當對此有一個權衡。

其實關于境外中資企業轉讓股權的涉稅處理的問題還是比較復雜的,也并不是一篇文章可以說的全,不過沒有關系,通過上文內容的學習后如果你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會計學堂網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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