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材料途中被自然損毀進項稅怎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年第134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
(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您上面提到的原材料自然損耗的進項稅額不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需做轉出處理。會計上將該部分自然損耗的原材料成本直接計入當期“銷售成本”還是“生產成本”需要確認。

存貨毀損進項稅額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貨毀損,應該做進項稅額轉出,即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毀損,作出如下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存貨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原材料毀損,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
借:營業外支出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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