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準計算口徑?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捐贈支出的賬務處理該怎么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于對外捐贈等改變資產 所有權屬的用途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時,若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 銷售收入。”
因此,對于外購商品捐贈支出,應該視同銷售,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貸:主營業務收入
怎么理解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標準計算口徑?”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了呢。企業捐贈是一項雙贏的活動,如果關于財稅有不明白的事情,可直接小窗聯系老師哦,只有你需要,老師就一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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