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是否繳納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吉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本辦法繳納耕地占用稅。
本辦法所稱建房,包括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
本辦法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18日華律網發布的《吉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吉政發[1987]98號)同時廢止。
提示:原《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的規定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
從2008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開始征收耕地占用稅,外商投資企業也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外商投資企業是否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對上述條例作了修改,在條例第二條中增加了一款:“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也就是說,從2007年1月1日起,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也確定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納稅人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因此你公司用于禽類養殖的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稅,而用于深加工的土地則需繳納土地使用稅。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外商投資企業是否繳納耕地占用稅”這個問題的有關內容,以及關于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的理解能有幫助。還有其他問題的小伙伴,可以來會計學堂的官方網站咨詢金牌答疑老師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