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當年利潤能否用于再投資并享受退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第四款“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合營企業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外資企業的會計年度自公歷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第二款”外資企業以往會計年度的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并分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稅法第十條所說的直接再投資,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資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稅法第十條規定計算退稅時,外國投資者應當提供能夠確認其用于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由當地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確定”之規定,外資企業用于再投資的利潤,應當是其上一會計年度(包括以前各會計年度)已經所得稅匯算清繳,并且計提了各項基金后的稅后凈利潤。而現行法律規定的外資企業任一會計年度的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之規定,在該期限內獲取的利潤,需要在下一年度5月份之前進行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從而獲得上一年度產生之凈利潤數額。因此,在對企業某一年度進行所得稅的匯算清繳之前,其所謂的利潤并非稅后凈利潤,也并非可享受再投資退稅之以前年度的“利潤”,從而以當年度某一個月份或者某幾個月份產生的預計利潤,用于當年度再投資的,不能享受退還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再投資退稅指的是什么?
再投資退稅是國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用于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而制定的一項優惠政策。具體內容是: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2.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3.再投資退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退稅額=再投資額÷(1-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地方所得稅稅率)×實際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比例
“外企當年利潤能否用于再投資并享受退稅?”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了。國家想吸引外資投資是需要有一些政策的,如果有不明白的,可及時聯系老師,資深老會計為大家在線答疑解惑,會計學堂,是大家堅實的后盾。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