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停止使用”是閑置還是報廢轉出

2019-06-14 15:2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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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顧名思義是 指企業的非貨幣性資產,使用周期超過12個月的,那么在實際工作中,如何理解停止使用?該如何正確處理呢? 稅法上固定資產的“停止使用”是閑置還是報廢轉出?

固定資產“停止使用”是閑置還是報廢轉出

首先企業的固定資產停止使用有兩種情形:

  1、閑置停止,此停止為暫時性的;

  2、“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預期不會再通過使用或處置為企業產生未來經濟利益。”此停止是永久性的。

對于暫時性的閑置,預期通過使用還會為企業產生經濟利益。在會計處理可以計提折舊 。而稅法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是不允許計提折舊的。

對于永久性的閑置,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二十一條規定:“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 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未來經濟利益。”

  在會計上已經停止確認為固定資產,也不存在計提折舊的問題,稅法上也是不允許計提折舊的。

  所以,稅法上的“停止使用”無論是暫時性的閑置還是永久性的報廢轉出,都是不允許計提折舊的。

  (二)“不再使用的閑置資產”此停止是永久性的,沒有停止期間。有停止期間的閑置固定資產,無論是一年,還是一個月,都只是暫時性的,即會計上允許計提折舊,稅法上不允許計提折舊。

  (三)根據以上分析,上市公司為了增加會計利潤將固定資產變為停止使用不再計提折舊,只能是對企業資產不再確認為固定資產的情況下。這種會計處理需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六章 披露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六)準備處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之規定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

固定資產“停止使用”是閑置還是報廢轉出

那么對于企業閑置的固定資產如何計提折舊呢?

1.公司閑置的固定資產,在會計處理可以計提折舊,但是在稅法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2.會計準則: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3.3、《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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