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建筑開票代征企業所得稅稅率
答:建筑企業異地施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問題進行了規范。
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三種情形:
1.總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
根據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總機構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2.二級分支機構的異地施工情形。
屬于跨省經營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屬于在同一省內經營的,該分支機構在向施工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后,其經營所得由總機構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在施工地不預繳企業所得稅。
3.分支機構直屬的項目部跨區施工情形。
建筑企業跨地區在二級分支機構之下設立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機構名義與建設方簽訂合同并組織施工,則其收入匯總計入該分支機構,適用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分級管理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機構所在地與預繳稅款地之間關系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此處需強調3點:
(1)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①《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②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③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④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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