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廢的支票銀行是否要收回支票存根聯

2019-06-13 17:3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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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作為現在流行的支付方式之一,因為其使用方便,手續簡便、靈活。支票記載事項包括:相對記載事項、絕對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那么,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作廢的支票銀行是否要收回支票存根聯吧!

作廢的支票銀行是否要收回支票存根聯

對公結算賬戶銷戶,

銀行會要求把未用的支票交回,以防止風險。

未用的支票包括支票和底根。

但已經使用過的支票的底根,是單位自己做賬用的,

銀行不會要求收回。 

作廢的支票銀行是否要收回支票存根聯

支票的使用

1、轉帳支票可以背書轉讓;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2、支票提示付款期為十天(從簽發支票的當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順延)。

3、支票簽發的日期、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其它內容有誤,可以劃線更正,并加蓋預留銀行印鑒之一證明。

4、支票發生遺失,可以向付款銀行申請掛失止付;掛失前已經支付,銀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銀行除將支票做退票處理外,還要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6、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銀發【1997】393號)“第一百二十五條 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印章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于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114號)“第(一)實施處罰的主體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對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欠賬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的行政處罰。《支付結算辦法》第125條、239條規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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