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勞務和應稅行為的區別
“營改增”之前,對于應征增值稅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稱應稅勞務。
“營改增”后,對于應征增值稅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稱應稅服務。
其實都是增值稅應稅項目,只是在不同法規中采用了不同稱呼,沒有本質區別。

納稅人和納稅環節
1.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2.納稅環節
消費稅的納稅環節主要確定在產制環節或進口環節。也就是說,應稅消費品在生產環節或進口環節征稅之后,除個別消費品的納稅環節為零售環節、批發環節外,再繼續轉銷該消費品不再征收消費稅。但無論在哪個環節征稅都實行單一環節征收。消費稅環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生產環節。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由生產者在出廠銷售時納稅。其中自產自用的用于本企業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如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在移送使用時納稅。
(2)委托加工環節。委托加工環節委托方為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義務人,但稅款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如果受托方是個人,委托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3)進口環節。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報關者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好了,關于上述“應稅勞務和應稅行為的區別”的問題,會計學堂小編就暫時為大家解答到這里了,不知道大家都了解的怎么樣了呢?如果大家在學習上或者工作中還有什么不懂的,歡迎大家在線咨詢我們的小編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