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發票認證抵扣有哪些條件?
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第一條規定,對于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具體認證的條件是:
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被搶,或者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公務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買賣雙方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逾期發票認證,僅限上述列舉的六種類型,納稅人方可向稅務機關申請,才能挽回稅款抵扣權,并應報送詳細的涉稅資料。

逾期認證需要保送的資料是什么?
答:
(一)《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具體說明未能按期辦理認證、稽核比對的原因,并加蓋企業公章。
(三)對客觀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如發生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逾期,應說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影響;對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抵扣逾期的,應說明搬遷、注銷、注冊的時間、搬出、搬入地點;因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的,應說明事情的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并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及企業內部處理決定。
(四)對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或說明。對辦稅人員傷亡或者突發危重疾病的,應提供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或者醫院證明;對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執法中,扣押扣稅憑證,導致不能正常申報的,應提供司法、行政機關證明;對被盜、被搶、郵寄丟失、誤遞導致扣稅憑證逾期的,應提供公安、郵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說明;對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提供賣方出具的說明。但對稅務機關自身原因造成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作出說明。
(五)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
(六)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應整潔、清晰,注明“與原件一致”,加蓋企業公章,發票復印件應裁剪成與原發票一樣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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