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公共管理部分的進項稅額能抵扣嗎
某物業管理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水電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納稅人除向住戶供應水電并收取水電費外,還有部分水電用于公共管理部分,請問用于公共管理部分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購進固定資產;(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三)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物業管理公司用于公共管理部分的水電,因其用于非應稅勞務,所以進項稅額不可抵扣。

哪些憑證允許用于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
“營改增”后五種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分別是如下五種。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貨物銷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增值稅專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增值稅專票是為加強增值稅抵扣管理,根據增值稅的特點設計的,供一般納稅人抵扣稅款使用的一種發票。增值稅專票是一般納稅人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且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種扣稅憑證。增值稅專票目前抵扣的期限是自開票之日起180天內進行認證抵扣。
(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在進口貨物辦理報關進口手續時,納稅人需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增值稅并從海關取得完稅證明即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專繳書)。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海關專繳書,需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取得的海關專繳書,應按照國稅函〔2009〕617號文件規定,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三)農產品收購憑證
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票或者海關專繳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一般有如下4種情況:
1.從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
2.進口農產品,按照取得的海關專繳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
3.購進農產品,按照取得的銷售農產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4.從農戶收購農產品,按照收購單位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目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是免征增值稅的,其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票,只能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對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也是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票的,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于零散經營的農戶,應由收購單位向農民開具收購發票。上述三種憑證也能作為進項稅額扣除。
(四)運輸費用扣稅憑證
接受交通運輸勞務,取得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8月1日全面“營改增”后,按照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僅保留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作為扣稅憑證并按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8月1日前試點地區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票上按注明的運輸費用(含建設基金,下同)金額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按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這點已經取消)。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
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代扣代繳增值稅而取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以下簡稱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根據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應由代理人或境內接受勞務的試點納稅人作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本實施辦法扣繳應稅服務稅款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相應稅款,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通用繳款書。扣繳義務人憑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于公共管理部分的進項稅額能抵扣嗎,現在看來物業的公共管理部分是不可以的了。那么其它行業的呢,歡迎大家繼續給會計學堂提問,如有必要,我們將會以一期的內容繼續為大家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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