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屬于善意

2019-06-11 14:3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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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屬于善意,有為跳樓河,你趕著去救,可是一不小心你把他給推下去了。在別人看來,人是你故意推下去的!如何證明?證明善意的虛開發票會計學堂小編告你辦法。

如何認定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屬于善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的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証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証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如有証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的規定處理。

如何認定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屬于善意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如何處理?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如何認定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屬于善意,虛開增值稅發票還可以區分是否是善意。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如何區分善意呢,我們又如何來保留自身及他人的善意呢。會計學堂小編深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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