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作為憑證抵扣進項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規定:“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什么情況才真正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呢?
1.《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①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②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③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①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②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③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我們總結納稅人有以下四種行為之一的,即構成虛開發票的行為:
①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②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③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④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以上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也包括一般的普通發票;且無論是經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還是偽造的發票,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均構成虛開行為。
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作為憑證抵扣進項稅,這個問題與“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一曲同功之效。都是虛開的增值稅專票了,還想什么抵扣啊。我也是醉了。更多的知識,請登陸會計學堂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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