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能做差額納稅的扣除憑證嗎?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明確若干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2號),明確了以發債形式開展統借統還業務等營業稅問題的政策執行口徑。
(一)以發債形式開展的統借統還業務如何適用政策
公告明確
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發行債券形式取得資金后,直接或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開展統借統還業務時,按不高于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的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解讀
隨著金融市場發展,近年來,一些企業集團采取發行債券的形式取得資金,并在企業集團內部開展統借統還業務,其實質與向金融機構借款后開展的統借統還業務相同。因此,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發行債券形式取得資金后開展統借統還業務,按不高于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可以執行統借統還營業稅政策。
(二)營業稅差額征稅扣除憑證問題
公告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包括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解讀
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差額征稅合法有效憑證僅包括發票、財政票據、境外單位的款項簽收票據。但在發生債務糾紛等情況時,納稅人取得的不動產難以拿到對方開具的發票,只能以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憑證證明不動產的產權轉移和價格。針對這一情況,將上述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憑證,也作為納稅人差額繳稅的合法扣除憑證。

判決書的格式要求是什么?
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文書格式的要求,此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首部
⒈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⒉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民初字第××號"。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為"經"字。
⒊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代理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②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⒋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正文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么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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