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中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能否加計扣除?
答:
2013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研發費用中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能加計扣除,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的規定,即: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這條文件規定中沒有提到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013年1月1日起發生的研發費用中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能加計扣除,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即: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如果你單位位于中關村、東湖、張江三個國家自主創新試點地區或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的,則可自2012年1月1日起就發生的研發費用中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加計扣除,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3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即: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必須注意的是,需要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應在年度納稅申報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經備案后方可享受加計扣除。

社會保險的五大特征是什么?
答: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準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于強制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
保險對象范圍限于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范圍限于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有些公司計算五險一金并不是按照員工實際工資,而是另外設置基數計算繳納的)
“研發費用中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能否加計扣除?”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了,財務人員一定要知道哪塊可以加計扣除,哪塊不可以加計扣除,避免扣除不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如果在工作中有棘手的問題,歡迎大家來會計學堂尋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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