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是否繳滯納金?
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的稅款滯納金問題,比如某企業經批準延期申報而預繳的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國稅函[2007]7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規定:
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但納稅人要注意,因為預繳時具體申報數字并未出來,只能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稅額預繳,但可能存在一種情況,即本期預計納稅額將遠遠大于上期實際繳納稅額,則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稅額預繳納則可能造成利用延期申報而遲滯國家大筆稅款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應當核定稅額,而納稅人最好也應預估較接近數字預繳稅款,以免產生稅務爭議。

延期申報的辦理程序指的是什么?
主管國稅機關:區縣(自治縣)國家稅務局
受理地點: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室)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 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二、申請延期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下稱申請人)應在規定的申報期前向辦稅服務廳涉稅窗口遞交申請資料。申請資料包含下列內容: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延期申報審批表;
(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它資料。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是否繳滯納金?”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該怎么繳納了。大家都知道稅是要按時申報,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直接小窗聯系老師哦,只有你需要,老師就一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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