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土地出讓金滯納金是否繳納契稅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一)土地受讓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而支付給出讓人的利息,屬于取得土地使用權約定的支付價款的一部分,需要繳納契稅,應計入契稅計稅依據,一次性征收契稅。
(二)土地受讓人因遲延支付土地出讓金而向出讓人繳納的滯納金(或違約金),視延遲支付等情況是否出現而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土地出讓金的價格沒有必然關系,不屬于土地出讓的成交價格,不計入契稅計稅依據征收契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 第224號)
根據規定,以現行契稅政策,個人購買住房實行差別化稅率。
契稅征收標準:
1.當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
2.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征收,即實際稅率為2%;
3.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4%征收;
4.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均按照4%的稅率征稅。
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土地出讓金滯納金是否繳納契稅契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
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公司因未按期支付出讓金而繳納給國土資源局的滯納金,不屬于合同約定的土地出讓金,因而不需要繳納契稅。
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土地出讓金滯納金是否繳納契稅?土地受讓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而支付給出讓人的利息,屬于取得土地使用權約定的支付價款的一部分,需要繳納契稅,應計入契稅計稅依據,一次性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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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