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出口貨物是否需要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1.2019年3月15日前——開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委托出口的貨物(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委托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憑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及其電子數據。
2.2019年4月15日前——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將其及時轉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019年4月18日前出口貨物應進行的操作
(1)出口業務申報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逾期的,不得申報退(免)稅。
(2)無相關電子信息備案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仍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

(3)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發生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由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的原因未收齊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負責管理出口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申請表及相關舉證資料,提出延期申報申請。
(4)出口業務收匯
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5)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
出口貨物由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所列原因,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如按會計制度規定須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在沖減銷售收入后,屬于公告第二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申報退(免)稅時,屬于公告第四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
4.2019年4月20日前——進料加工業務核銷
生產企業應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冊(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4月20日前未進行核銷的,對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在其進行核銷后再辦理。
5.2019年5月15日前——免稅申報
已經申報免稅的,不得再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6.2019年6月19日前——征稅申報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對本年度的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須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委托出口貨物是否需要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的貨物(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委托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憑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及其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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