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一般納稅出口貨物取得普通發票是否可以退稅
根據國稅函[2005]248號,“今后凡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出口,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或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
小規模納稅人向出口企業銷售這些產品,可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故取得普通發票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六、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外,按下列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適用范圍。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具體是指:
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
1外貿企業外購貨物出口,以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計稅金額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為依據。
2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出口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了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不能退稅,但可申報出口免稅。
3根據《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 )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時,不再報送《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其電子數據。出口貨物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等留存企業備查的資料,應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
因此,外貿企業,如果購進貨物不能取得專用發票,即實行出口免稅,可在出口或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增值稅納稅申報免稅,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表一第18欄(出口貨物)或19欄(出口服務)第3列上填寫免稅銷售額。

外貿公司出口退稅(增值稅)核算
外貿公司出口貨物必須單獨設賬核算購進金額和進項金額,如購進貨物當時不能確定用于出口或內銷,一律記入出口庫存賬,內銷時從出口庫存賬轉入內銷庫存賬。
(1)購進出口貨物時,
借:庫存出口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金)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貨物出口后,根據征稅率與退稅率的差率,計算征退稅差額及應收出口退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征退稅差額)
應收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3)收到出口退稅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出口退稅
外貿企業一般納稅出口貨物取得普通發票是否可以退稅?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不能申請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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