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施工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1、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建筑企業
跨地區項目部預繳稅款: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只限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項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異地施工,國家并沒有規定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預繳稅款: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在機構所在地預繳。
2、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建筑企業
二級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稅款: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省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分攤時三個因素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注: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
總機構預繳稅款:就地預繳稅款。
總機構應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50%
3、既設直管跨地區項目部又設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建筑企業
總機構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只設二級分支機構”方法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總機構、項目部、各分支機構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預繳稅款。

異地施工需要向稅務部門提供什么文件?
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需要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注: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相關政策文件
1、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2、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2]40號)
異地施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都在上文中描述的很清楚了,希望能夠幫助到有需要處理異地施工企業所得稅的各位。看完上文,那么小編關于問題“異地施工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就介紹到這里。你掌握了嗎?如果想加強會計實操技能,可以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聯系,可以多多跟我們會計學堂的老會計交流心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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