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清算車庫的成本怎么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9條*9款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因此,貴公司應以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可銷售車庫的建筑安裝成本并入開發項目總成本中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計算扣除項目金額。

地下車庫的土地增值稅處理
首先來看稅收法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三)項: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結合187號文上述各種地下車庫的土增稅處理
第一種形式,產權歸屬開發商。應該按照以上187號文地3條處理,即車庫應該分攤建造成本,計算收入,歸為非住宅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第二種形式,產權歸屬全體小區業主。作為公共配套設施,應該按照以上187號文地2條處理,即成本費用分攤到其他業態中扣除。開發商無權銷售,假如開發商將這種類型的車庫進行銷售給業主,應該作為價外費用處理,將收入計入相應的業態收入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名租實售地下車庫應視同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名租賃實銷售車位,其實質是永久轉讓車位使用權,即客戶永久獲得或者預計永久獲得車位的各項權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土地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45號)中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相關稅收。
地下車位的財稅安排不但影響到企業財務核算,更與企業稅負息息相關,企業財務人員一定要在建造之初,就事先有計劃有安排,才能達到財稅效益最佳化,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以上詳細介紹了土增稅清算車庫的成本怎么算,也介紹了地下車庫的土地增值稅處理。作為一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特別是稅務會計,一定要知道,土地增值稅結算的時候應該如何清算車庫的成本。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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