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是什么?
相關規定:
蘇國稅發【2007】第128號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是指經有權國稅機關批準,可由總機構(匯總區域內的管理機構)匯總其統一核算的分支機構增值稅應稅事項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或繳納增值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申請在省內跨市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企業,應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并逐級上報省局審批。申請在市內跨縣(市)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企業,應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報省轄市局審批(涉及地方財政利益調整的,報省局會省財政廳審批)。”

增值稅匯總納稅申請需要符合什么情況?
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申請報告必須包含以下內容,其他信息按企業實際情況選擇報送。
(1)企業基本情況及全省總分機構情況,列入《統一核算分支機構清冊》內的相關機構是否為總機構的統一核算分支機構;
(2)企業財務會計、稅務管理制度情況;財務、會計軟件使用情況;企業的經營管理內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使用情況;
(3)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及相關配套管理軟件是否能夠達到總機構對分支機構全面監管的程度;
(4)各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固定資產、存貨等是否在總機構賬冊或報表中進行反映和記載;
(5)總機構前三年是否有嚴重的稅收違法行為或偷、騙稅行為(主要指在國稅申報納稅情況);
(6)擬申請匯總納稅的理由及申報和分配稅款模式。
我國對于增值稅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已經有具體的相關規定的。經過本篇文章的詳細介紹關于問題“增值稅匯總納稅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是什么?”。相信大家對于這個類型的財務知識都有所了解了。還有其他關于企業的財務問題,可以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如果您有不同的意見,歡迎您與會計學堂的老師一起在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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