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和城建稅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納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法規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務院令[1990]第60號)第六條規定:“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1994年以后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
城建稅與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應按三稅的規定來辦理,三稅的納稅地點就是城建稅與增值稅的納稅地點,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規定,城建稅與增值稅也應在總機構繳納。

匯總納稅之后如何確定城建稅的納稅地點?
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有關規定辦理。因此,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地點,應根據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地點確定,即三稅納稅地點在哪個地方,城市維護建設稅就在該地方申報繳納。
增值稅和城建稅分支機構也是需要匯總繳納的,并且城建稅繳納的地點在該地方申報納稅。那么小編關于問題“增值稅和城建稅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納稅嗎?”就介紹到這里。如果還有其他關于企業的財務問題,可以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聯系。更多相關資訊內容盡在會計學堂,快來圍觀吧,關注會計學堂即可免費獲取更多學習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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