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兼營外貿業務能否享受免抵退稅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二條增值稅退(免)稅辦法中規定,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辦法。
(一)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見附件4)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5)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第六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中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外,按下列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適用范圍。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具體是指:
(8)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為生產企業,出口的保鮮盒不屬于附件4的視同自產貨物范圍,也不屬于附件5中的范圍。貴公司出口的保鮮盒適用免稅政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
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原增值稅納稅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5.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與出口相關的購進貨物和應稅勞務,以及營改增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需做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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