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能否辦理退稅
問:A公司是一家生產型出口企業,最近外購了部分與該企業產品名稱、性能相配套的產品出口,請問這部分出口產品是否與自產的產品一樣享受出口退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規定,從2000年12月22日起,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和委托出口的下述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
(一)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
(二)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
(三)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四)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對生產企業出口的四類視同自產產品的具體界定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如果A公司外購的產品符合上述條件的,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稅優惠政策。
外購產品視同自產產品辦理免抵退稅的條件有下面幾種:
第一種:下面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1.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當然善意的取得除外)的行為;
2.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3.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4.納稅信用等級A級;
5.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
6.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
上述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并且條件苛刻。如果達不到上面的條件還可以滿足下面的條件:

第二種:除前置條件外,下面條件可以滿足其中一項即可
前置條件: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當然善意的取得除外)的行為。
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并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以及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外購貨物,或者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者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設備的貨物,這兩種情形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貨物,生產后必須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用于本企業中標項目下的機電產品。
2.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的貨物。
3.用于境外投資的貨物。
4.用于對外援助的貨物。
5.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
由于出口退稅業務政策性強,所以在外購貨物辦理視同自產貨物的免抵退稅的操作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是否滿足上述條件,從而避免稅收風險。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能否辦理退稅?好了,以上就是外購配套產品出口關于出口退稅的全部內容了,如果你還想要了解更多我們更多的會計干貨,可以點擊在線會計答疑,我們將會盡力為你解決任何會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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