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與經營者間房屋、土地權屬轉移是不是征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伙企業名下,或合伙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稅。

契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政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政策解讀:
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對沒有成交價格,以及雖有成交價格,但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房屋交換,交換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市場價格是按照房地產估價技術確定的市場評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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