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補發工資怎么繳稅?
納稅人因政策性調資、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員工定級、單位籌建期或資金困難等原因而補發以前月份工資,能按稅法及財務制度規定處理相關帳務的,應把補發工資還原到所屬月份重新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減去相應月份已繳納稅款,計算出補發工資各月應調整的稅款,匯總合并到補發工資月份一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以將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減除已申報繳納的稅款,補繳差額稅款。
其計算公式如下:
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補發工資而補繳個人所得稅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情形,不需要繳納滯納金。
在補發工資的當期(月),將“當期應發工資”和“補發工資”合計數作為申報系統中的“收入額”;將“當期(月)應納稅額”和“應補繳稅額”的合計數作為申報系統的“應納稅額”,其他項目據實填寫,倒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并填入申報系統“應納稅所得額”,差額在填入申報系統中的“其他扣除”。
這樣申報,申報系統不會出現滯納金,也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

補發工資怎么做賬?
補提分錄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 /管理費用 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各部門
實際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各部門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計算個稅是按當月實際發放數而不是按計提數,有合理的憑證證明補發的工資確系以前月份應發而未發的,可將補發的工資并入工資所屬月份計算個人所得稅。
如不能證明,則應將該項收入并入實際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當時的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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