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賣方分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入賬是不是可行
不可行。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依據上述規定,分公司沒有銷售貨物,屬于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屬于虛開發票行為,總公司(銷售方)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也屬于虛開發票行為,都將會受到處罰。

當月開的增值稅發票可以下月做賬嗎
當月開的增值稅發票不可以下月做賬,因為當月開的票做到下月就會和當月的稅務系統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對不上。
會計做賬也稱會計實務,指會計進行賬務處理的過程,一般從填制憑證開始到編制報表結束的整個過程。
在過去計劃經濟年代里,會計只是被動的執行國家規定完成上述過程就可以,隨著市場經濟不斷完善。經濟業務不斷創新,如何更準確、更合理地處理每一筆業務成為很多會計必修的一門技術。至此,會計作賬就被賦予特殊的意義,不再局限過程而是解決如何做的更好。
由賣方分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入賬是不是可行?由此可見銷售貨物是哪家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也應該是哪個公司,不得由其他公司代開。具體開具發票的規范內容,會計學堂網有更多的內容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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