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購買的印花稅票是否違章
一、不同觀點
稅務稽查人員對某獨立核算的分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分公司營業賬簿上所貼的印花稅票是其總公司從稅務機關購買的,于是稅務稽查人員責令該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稅務機關購買印花稅票再重新貼花。對此,稅務稽查人員和該分公司財務人員產生了分歧。
稅務稽查人員認為,只有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稅務機關購買印花稅票粘貼,才算履行了印花稅納稅義務。而該分公司財務人員認為,無論誰購買印花稅票時都需要向國家繳納印花稅,一張印花稅票只能使用一次,因此使用他人購買的印花稅票并未造成國家稅款流失。而且,印花稅政策中沒有規定使用他人購買的印花稅票行為是違章的。
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使用他人購買的印花稅票,即串票使用的現象比較多見。像有的集團公司,設立一個財務核算中心,要承擔幾家下屬獨立核算分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為了工作方便,有時會以一家分公司的名義向稅務機關購買印花稅票,其他分公司在有應納稅憑證需要貼花時就拿來使用。這種串票使用的現象,一般是發生在應納稅憑證貼花金額比較少時,像營業賬簿及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納稅憑證。應納稅憑證貼花金額比較大的,還是以本公司名義向稅務機關購買印花稅票并貼花。
二、處理方式
對于使用他人購買的印花稅票的行為,稅務機關在實際稅收征管中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一是默許。認為無論是誰購買的印花稅票,只要使用者在應納稅憑證足額貼花并注銷或者畫銷就算履行了印花稅納稅義務,并不細究其印花稅票的來源。
二是不認同已履行了印花稅納稅義務,責令納稅人以自己的名義向稅務機關購買印花稅票再重新貼花。

怎樣購買印花稅票
1、填寫《印花稅購買申請書》。申請書上“申請單位”、“電腦代碼”、“聯系電話”、“經辦人”和“稅額小計”均為必填項,申請書需加蓋公章。
2、印花稅專窗不收現金。憑此窗口開具的稅單至開戶銀行劃賬繳款;或者在稅單每一聯上“開戶銀行賬號”處加蓋“更改賬號專用章”后至銀行以現金方式繳款。
3、憑解繳銀行后的稅單第一聯和第五聯(或第一聯復印件,裁至原稅單大小)以及之前填寫的申請書,至些窗口領取《印花稅票》和《印花稅收訖專用證》。
4、請您當場查驗發放的印花稅票面和印花稅收訖專用證金額是否正確。
5、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3~5倍的罰款;
6、對未按規定注銷或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3倍的罰款;
7、納稅人把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8、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他人購買的印花稅票是否違章,為了使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更加規范和統一,避免征納雙方的分歧,會計學堂小編認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明確使用他人購買的印花稅票的行為是否違章。大家是什么觀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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