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依法終止如何處理?
社會保險登記是指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條、第3條、第29條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的行為. 社會保險登記是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前提和基礎,從而也是整個社會保險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礎.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應在自變更或者依法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費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自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費登記手續.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社會保險登記手續該如何辦理?
1、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并出示以下證件和材料:
⑴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⑵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
⑶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
⑷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⑸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 一代碼證書:
⑹其他核準執業的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持外經貿委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外國、港澳臺和外商機構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 (機構),須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國內駐京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開具的辦理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統籌全權委托授權書.
2、已參加本市三項社會保險統籌的繳費單位申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時,須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樣表附后),并出示與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參加養老、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協議書和《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繳納證》或有關繳費證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參加了一項或二項社會保險統籌的繳費單位須出示有關協議和證明.
3、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其提供的有關證件、材料即時受理,1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社會保險登記表》由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備案),并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獨立法人資格的繳費單位所屬的若干非法人資格的繳費單位也須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其登記工作由上級主管單位全權辦理.上級主管部門除按照規定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外,還須填報《所屬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表附后),經核審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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