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不是開具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 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 計算。《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 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 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 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 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 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 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 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的范圍,應當作為銷 售額的一部分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

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沒有納稅人識別號,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的規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政府、事業單位、醫院、軍隊、學校、個人不屬于企業,開具發票可以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企業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不是開具發票?對于開具發票作為企業的會計應該要熟悉,在公司發生了業務后也能夠第一時間判斷是否要開具發票。如自己還不懂得判斷,建議要抽空來會計學堂網學習開具發票的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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