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拒付代扣個人所得稅2%的手續費,單位是否可以拒絕代扣代繳
問:我單位以前年度按《個人所得稅法》代扣代繳了職工的個人所得稅,但當地稅務機關以財政未給他們2%的代扣代繳手續費返還為由,拒絕返還或只返還部分2%的代扣代繳手續費,請問此種情況下,我單位是否有權力拒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1995年4月6日國稅發[1995]0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根據新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九號)第十七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也就是說,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能夠取得2%的手續費進賬。

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領取!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在2005年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
根據文件,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獲得個稅手續費返還:
1、符合“三代”(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的法律規定范圍。
2、財務制度健全、便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有熟悉稅收政策的專門辦稅人員。
對于絕大多數企業而言,只要企業屬于法定扣繳義務人,并按照規定履行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就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手續費返還。
不過,有三種情況,不能獲得手續費返還:
1、企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委托代征協議規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義務。
2、由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3、因企業自身原因,三年不到稅務機關領取“三代”稅款手續費的,稅務機關將停止支付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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