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在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收入,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居民納稅人從境外取得的已在所得支付地國家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所得,仍需要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扣除額不得超過該居民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并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工資薪金所得可以自行申報嗎?
個人年收入超過12萬需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申報不等于重復繳稅,而是對高收入人群一年納稅情況的事后稽查,多退少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
第二條 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于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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