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稅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問:空置商品房免征契稅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財稅[2001]44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中規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契稅的優惠政策,延期執行兩年,即延長至2002年12月31日。
對納稅人銷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別墅、渡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應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契稅。 對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銷售的,免征契稅。
契稅優惠的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3.對個人購買住房:
個人購買住房 面積 契稅優惠稅率
首套(唯一) 90平方米- 1%
90平方米+ 1.5%
第二套(改善型) 90平方米- 1%
90平方米+ 2%
4.公租房經營單位購買住房作公租房,免征契稅。
5.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酌情減免。
6.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7.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8.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等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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