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未代繳,購房人是否應補稅
A市居民王某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先前開發商曾經承諾:購房者免繳契稅、印花稅及買賣手續費。按合同約定,入住后王某付清了所有房款。后來,當地稅務人員上門要求補繳契稅和印花稅。王某則以當初開發商有承諾為由拒絕繳納。請問王某的做法是否可行?
不可行。
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購房人涉及的稅費主要有契稅、印花稅和手續費等。這些稅費通常與房款一起交給開發商。但與房款不同的是,這些稅費是開發商代為收取的,不歸開發商所有。《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我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所以購房人必須繳納這些稅款,繳納數量、繳納時間都屬于強制性規定,開發商與購房人無權協商變更。
當然,開發商承諾免除購房人契稅等稅費,如果其意思是由開發商代購房人繳納,從法律上來說是允許的。但如果開發商不履行承諾的話,購房人也不能因此拒繳,因為開發商的承諾對政府沒有約束力。購房人必須先繳納稅款之后,才能辦理房屋的產權手續,而后再去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開發商因延期交房而支付給業主的違約金,業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的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因此,對于個人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延期交房而取得的違約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與國稅函[2006]865號文規定的違約金性質不同,不屬于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它所得,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開發商未代繳,購房人是否應補稅?會計學堂小編覺得應該補稅。因為開發商的承諾在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就是一句廢話。而繳稅納稅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責任。大家是否認同呢?感謝大家長期對會計學堂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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