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發放的車貼是否要繳稅?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單位以現金方式發放的車貼應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單位發放的生活補貼是否要繳稅?
一、生活補貼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發放給個人的生活補貼應當并于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5%-45%。
二、通信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文件規定:
(二)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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