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收取的手續費收入如何處理?
答:
根據1995年4月6日(國稅發[1995]06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十七條的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但由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該部分手續費如果獎勵給個人,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94)財稅字第020號的規定只有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才免征個人所得稅。另外根據2001年國稅發[2001]31號的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答: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實行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繳。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可分為按月計征和按年計征。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實行按年計征應納稅額,其他所得應納稅額實行按月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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